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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氏父子命归何处,天业公司路在何方

黄祝英 (2014/06/11 21:35:37)  浏览:1994  评论:0

益阳政府:曹氏父子命归何处
  
    我叫黄祝英,女,1948年5月出生,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茉莉路106号附号2组居民。我的丈夫曹立成,1942年11月出生,系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益阳市政府个别主要领导受经济利益驱使,偏听偏信偏袒,徇私枉法,甘愿充当益阳工程公司的代理人,违法敢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并动用政府、公检法资源,强令益阳天业公司破产。非法对我丈夫曹立成(70岁)、儿子曹武青(37岁)及女儿曹艳清(35岁)进行刑事拘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现我曹氏全家上访无门、命悬一线,天业公司所开发的“碧波豪苑”小区也因政府的违法介入与干预而举步维艰,天业公司进退维谷。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的丈夫曹立成系常德市武陵区人,年已七旬,自2003年开始,倾尽全家全部的积蓄和精力,成立了益阳天业公司,并在益阳市开发了江景楼盘“碧波豪苑”小区,现该楼盘第一期早已销售完毕,为益阳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就在该楼盘第二期开发建设到一定阶段时,由于遇到了国家房地产调控及银行紧缩,银行贷款困难。天业公司不得已借用了部分民间高利贷。2011年4月,天业公司因与浙江高利贷出借人俞伟荣发生20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天业公司“碧波豪苑”第二期正在销售的2.5亿元左右的全部房产,冻结金额达诉讼金额的10以上,导致“碧波豪苑”第二期楼盘全部中断销售,资金链断裂,正常的经营至于被打破,已销售的少量房产无法验收交房。
  益阳工程公司作为天业公司“碧波豪苑”项目第二期的施工单位,在天业公司俨如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本应该与天业公司同舟共济,共度难关,但一样不到的是,益阳工程公司为侵吞天业公司的优质资产,竟然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至今未完工,单方面毁约停工。造成“碧波豪苑”项目第二期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的骑虎之势,继而提出全盘接受天业公司项目房产运营的非分要求。在遭到天业公司的严正拒绝后,益阳工程公司煽动一些购房业主及部分身份不明的人数次大闹天业公司,砸烂“碧波豪苑”售楼部,并以“跳楼”、“自杀”等极端行为对天业公司级我丈夫曹立成进行威胁施压,企图制造天业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严重影响地方稳定的声势。
  为了达到侵吞、全盘接手天业公司优质资产的目的,益阳工程公司还不择手段对天业公司进行破产申请。2012年4月,益阳工程公司只是案外人谭萍对天业公司申请破产,在天业公司进行了异议答辩后,该案外人被迫撤回了破产申请。2012年7月,益阳工程公司又亲自上阵,向赫山区人民法院对天业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天业公司“碧波豪苑”第二期工程尚未竣工结算,益阳工程公司不是合格债权人为由提出抗辩,法院至今尚未下达破产裁定。现益阳工程公司又指使案外人谭萍以个人名义再次对天业公司申请破产,妄图通过破产清算、留置工程项目达到合法占有天业“碧波豪苑”项目的非法目的。
  2012年4月,益阳市政府个别领导听信益阳工程公司的一面之词、徇私枉法,主动充当益阳工程公司的幕后推手,先后指令益阳市房管局制造“碧波豪苑”一房多卖的虚假事实,指令益阳市工商局扣留、吊销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指令益阳市公安局将曹立成“抓捕”到公安局进行传唤审查。2012年4月25日,益阳市公安局在既无传唤证,又无拘留证的情况下,将我丈夫抓到该局,威逼恐吓戴手铐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并将益阳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青岛公安局逼我丈夫曹立成主动申请天业公司破产。我丈夫曹立成拒绝签字破产后,赫山公安分局给曹立成发出取保候审决定书,规定曹立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益阳。公安局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的案由为“合同诈骗”。2012年6月7日,赫山公安分区又以同样的理由,同样未出示传唤证,将我儿子曹武青拘捕到该局,戴手铐恐吓达三十多个小时。2012年8月8日凌晨,赫山公安分局又将我儿子曹武青从常德带走,在没有出示刑事拘留证的情况下对我儿子执行刑事拘留。8月24日,赫山公安分局干警口头告知曹武青家属已对曹武青执行逮捕,但仍未发给家属通知。家属不知曹武青羁押场所,只从赫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曹武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8月31日,在曹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赫山公安分局又对我丈夫曹立成执行逮捕,对我女儿曹艳清进行了非法拘禁。
  2012年8月,益阳工程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天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500万元,未达到规避省高级法院二审监督的目的,在益阳市政府个别领导的授意下,益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资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规定。
  二、政府个别领导违法干预、介入房地产经济纠纷,充当益阳工程公司的幕后推手,益阳市公安机关违背法定职责对我丈夫曹立成、儿子曹武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威逼对天业公司自行申请破产,其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必须立即停止、纠正。使案件回到依法、依程序处理的法治轨道上来。
  1、益阳市政府王新春秘书多次强调,只要我丈夫曹立成对天业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一切事情都好说,一切问题都可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天业公司与湖南中立集团公司草签了引进战略投资的合作协议后,王新春秘书说,不管是谁来投资,天业公司反正都要破产,除非打2000万元现金到市政府的账上。8月17日,在我丈夫曹立成向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省高院上诉,省检察院反映了相关情况后。王新春秘书说,你们到处告状,高赢了没有?天业公司必须破产。种种迹象表明,益阳市政府打着维护地方稳定的名义强制天业公司破产,已经与益阳工程公司的诉求如出一辙,究竟是心照不宣、心有灵犀,还是幕后存在一些不为人知的交易?!
  2、益阳赫山公安分局受上级指示授意,对曹氏父子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一直威逼其自行申请个破产,这不仅与公安机关的职能完全违背,而且也违背了民事诉讼关于破产的程序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赫山分局对我儿子曹武青进行传讯、刑拘以及逮捕均未发给家属书面通知,更未告知羁押场所及涉嫌罪名。赫山公安分局认定我儿子曹武青涉嫌为天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赫山分局并未找到被“吸存”对象取证,赫山公安分局目前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儿子曹武青有罪。我儿子曹武青没有在天业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即使天业公司有“非法吸存”情形,我儿子曹武青也并非犯罪主体。益阳市公安机关对我儿子曹武青采取刑拘、逮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3、在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银行紧缩的大背景下,天业公司为缓解资金困难,向熟人、朋友进行民间借贷融资,既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也不具备最高法院释(2010)1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非法吸存”的必备条件,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据此,天业公司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我丈夫曹立成作为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我丈夫曹立成作为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也不构成犯罪。益阳市公安机关对我丈夫曹立成采取刑拘、逮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三、天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地方政府以维稳为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与行为,都是对公民权利、公司权利的严重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权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债务人与债权人均可成为申请破产的主体。本案中,天业公司具有总值2.5亿元的固定资产,尚未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其完全可以通过自身运作化解相关债务危机,这也是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肯申请破产清算的原因。天业公司在没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没有得到法院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以维稳为名义,凭政府的行政命令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措施强制要求破产,这都是对公民权利与公司权利的严重侵犯。在当前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举步维艰,当地政府对这些房地产企业予以政策支持、正确引导,还是超越法律、恶意打压,这不仅是检验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权利、公司权利能否得到法律平等保护欲对峙的试金石,更是检验当前法治湖南建设是否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否真正落实的试金石。
  在这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上,因益阳工程公司的操纵、因益阳市个别领导的徇私枉法,我们曹氏一家2人被公安机关违法采取刑事措施,人身、财产权益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障。我的丈夫曹立成,年届七旬,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脏病等疾病,最为严重的是他经常一边麻木,脑袋里面经常嗡嗡作响,头晕,这已经是中锋的前兆。现在被刑拘后生命更是岌岌可危!我儿子曹武青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我感到无比的着急与痛心!却无能为力!如果我丈夫和我儿子因政府和公安的强权迫害遭遇不测,我只能拿我老迈的生命来唤醒沉睡的法制和正义!天业公司现在因无人管理一盘散沙、经营陷入困境,前路还不知道在何方?我肯定上级领导出面,也请各位社会正义之士强力关注和监督曹氏一家及天业公司的命运和前途,让这起严重事件的处理能够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外来阻力干扰,无罪释放我的丈夫和儿子,让天业公司的经济纠纷回归到正常,理性的法制轨道,挽救我一家人的生命及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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